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实践教学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C2019J36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2022版)、学校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从事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形成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责任人、使用教师、使用班级电教员四级管理体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所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使用教师是使用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分管领导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操作说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等);组织、督促师生做好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的使用记录;根据实验项目,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及安全教育、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更新维护、消防安全检查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负责。
第九条 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教师及班级电教员,必须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与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条 师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保证实验室卫生整洁。实验室禁止一切饮食,饮料、食物一律不能带入实验室,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实验室中嬉戏、打闹,注意保护设备设施。在未获得老师允许的情况下,不允许擅自移动播实验室中的摄像机、电视、提字器、导播台等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个人私自拔插各种拷贝设备。拷贝文件需经过老师同意,将要拷入的材料课前统一汇总到科代表处,由课代表用专用安全U盘统一拷入到实验室电脑上。录制好的节目视频拷贝也由课代表与老师对接。
第十三条 实践课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教师,切勿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实践课程结束后,科代表应关闭和归位各类设备,并按要求填写使用登记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确认门窗、电源关闭情况,注意防水防火防盗,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水、电、房屋结构等基础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室基础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实训室严禁吸烟、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做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学院层面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实训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中,要对在安全准入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维护、实验环境管理及安全工作档案整理等方面先进的予以表扬,对未能履职尽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第二十五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个人,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等处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相关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进行追责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